1、范围
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。
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、蓄水容器、供水设备、机械部件(如阀门、水泵、水处理剂加入器等);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、内衬等。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(如水质处理器滤芯、膜组件、活性炭等)的卫生安全评价。
2、卫生要求
❁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、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,出水水质必须符合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》(2001)的要求。
❁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、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。
❁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。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。
表 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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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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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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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5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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浑浊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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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2度(NTU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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臭和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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浸泡后水无异臭、异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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肉眼可见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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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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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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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变量≤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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溶解性总固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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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10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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耗氧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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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1(以O2计,mg/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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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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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5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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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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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05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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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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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5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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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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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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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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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1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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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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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0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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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氯甲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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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6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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挥发酚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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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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❁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
① 急性经口毒性(LD50)不得小于10g/kg体重。
② 两项致突变试验: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。
❁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、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,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,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。无标准可依的,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。
3、检验
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的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。检验方法按《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》(2001)执行。
表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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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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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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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6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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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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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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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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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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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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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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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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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5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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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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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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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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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05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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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氯化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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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0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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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苯二甲酸酯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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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1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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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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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5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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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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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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氯乙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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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中含量≤1.0 mg/k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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苯乙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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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1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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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氧氯丙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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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2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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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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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5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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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烯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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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中含量≤11 mg/k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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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a放射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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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增加(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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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b放射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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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增加(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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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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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0.001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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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有机碳(TOC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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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量≤1 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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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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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,无相关标准可依的,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。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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